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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無力確保公眾活動合法 不應辦 主辦者須負法律責任 陳皓桓質疑責任不合比例

【明報專訊】香港婦女勞工協會(女工會)原定前日(5日)遊行,惟前一晚突然取消。特首李家超昨表示,公眾活動組織者須就活動負上法律責任,任何人若無信心和能力確保活動安全、有秩序、合法,就不應舉辦。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認為,警方作為執法者有責任確保公眾活動順利進行,倘評估活動有風險大可拒批,批准後要求主辦方承擔責任是不合比例。有大律師認為,主辦單位面對違法事件時向警方求助,料足成為合理辯解。

李稱安穩得來不易 可考慮其他方法表達意見

李家超到北京列席全國人大會議開幕會後於昨日返港。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前日在北京會見李家超,李引述夏稱本港仍有國安風險,特區政府需具備憂患意識(見另稿)。被問到女工會遊行取消,李家超說任何公眾活動均須守法,而組織者須確保活動安全、有秩序、合法,聽從警方指示,亦要負上法律責任。李家超稱,現時社會安穩得來不易,市民可考慮以不同方法表達意見。他說,「任何人如果沒有信心、沒有能力,或擔心做不到這件事情,他不應該組織這些公眾活動。 」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若當事人沒有犯罪意圖,在本港所有刑事法律包括《港區國安法》下均不可能被定罪。他認為,除非公眾活動組織者明知活動有違法風險,且未能採取足夠措施預防,否則不一定要負上法律責任。湯家驊不認為政府收緊公眾活動的限制,稱相關法規沒改變,惟目前社會氣氛令遊行集會風險增加,主辦單位的法律風險也相應提高,強調組織者需衡量。

湯家驊:社會氣氛增風險 大狀:向警求助可作辯解

大律師吳宗鑾認為,主辦單位最重要符合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並配合警方安排,只要沒有帶頭或便利參加者作違法行為就不會觸犯法例。翻查女工會遊行及近日其他公眾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均要求主辦方「必須確保」遊行或集會合法及不會構成不利國安的情况。對於遊行或集會中途若有參加者違法,主辦單位會否被視為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吳宗鑾認為關鍵在主辦方有否採取能力範圍內一切可行措施以符合通知書條件,例如與警方協調甚至中止遊行或集會,相信若組織者有向警方求助,可作為合理辯解。

陳:主辦方難查遊行者 倘警料風險高可拒批

陳皓桓憶述,就他過去申辦並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或集會,警方從未因當中發生違法事件而控告主辦單位。他認為,警方有責任蒐集情報以至採取拘捕行動以阻止違法行為,若風險高也有權臨時取消不反對通知書,如要求主辦單位承擔參與者違法責任,是過分詮釋主辦方的責任。他指出,主辦單位沒有權力搜查遊行者,只能勸喻參加者守法,而且公眾活動涉及人數眾多,現實上難確保每名參加者的行為,認為李家超說法增加主辦單位壓力。

女工會原定趁國際婦女節前夕在前日遊行,惟遊行前一晚宣布取消。有報道稱,警方留意到有人於討論區及社交平台就遊行發表激進言論或疑鼓吹違法行為。社民連4成員亦稱事前被國安警警告不得參與遊行。警方其後稱主辦單位平衡利弊後取消,並稱發現有「暴力團伙」欲響應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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