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各區爆發示威,其中尖沙嘴示威者被指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有12人被控暴動罪,除一名在後巷吸煙時被捕運輸工脫罪,其餘11人上月中被裁定罪成,案件昨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官形容被告於公眾假期在交通主要幹道的彌敦道示威「自私又無理」,並且不接納以「無知和沒有深思熟慮」為求情理由,形容是不合理。除一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外,其餘10名案發時年齡屆乎18至31歲被告均被判監4年4個月。
傳媒大幅報道 官指明知故犯
11名罪成被告為袁均穎(31歲,案發時年齡,下同)、黃蔚霖(23歲)、黎穎霖(23歲)、吳沛伶(18歲)、甄衛兒(18歲)、彭漢深(29歲)、張俊軒(17歲)、韋珍兒(尼泊爾裔,22歲)、梅卓羚(24歲)、林耀基(26歲)及鄭子健(27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法官王詩麗稱案發地點彌敦道為示威運動的「地標」,亦為交通主要幹道,指示威者挑選特別日子,即為公眾假期的國慶日在「人多車多」的彌敦道示威,致該處交通癱瘓,斥被告「自私又無理」。王官續稱,案發前傳媒大幅報道示威活動,認為被告犯案前已目睹香港受暴動摧殘和明知警方會執法,或會被捕,故不接納被告以「自己無知和沒有深思熟慮」作求情理由,形容是「不合理」。
王官表示,雖然辯方求情稱本案被告沒有投擲汽油彈和管有攻擊性武器,但不能忽視他們參與暴動前已預備,如帶備衣物更換,以免被辨認出來,稱他們「有備而來,聚眾滋事」。
成績優異 未成年男入教導所
案發時17歲的被告張俊軒,王官稱雖然感化官稱他毫無悔意,但考慮他在學時成績優異,在比賽中屢獲獎項,亦因本案被捕後患上社交焦慮症,而教導所有懲治、阻嚇及更生的作用,故接納報告建議,判他入教導所。至於另外10名被告,王官以4年7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他們有正面評價和曾服務社會,酌情減刑3個月,各人總刑期4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