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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拒交資料罪成 「國安細則不容挑戰」 警「合理相信」屬代理人足索料 官:標準較低但難被批評

【明報專訊】已解散的支聯會涉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是首宗涉及實施細則的刑事審訊,經16天審訊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認為實施細則的合憲性「不容挑戰」,裁定警方僅需「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形容此標準相對低,但亦「難以受批評」,相信警方合法並克制地行使權力向被告索取資料,而各被告「明顯毫無意圖提供資料」,裁定3人罪成。案件押後周六(11日)求情。

代表鄧岳君的大律師黃俊嘉擬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鄧、徐兩人暫保釋候判,鄒幸彤繼續就另案還押。

本案源於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以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為由,按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向支聯會多名常委發通知書,索取支聯會的財政、活動等資料。

辯方主要爭議警方是否合法發出上述通知書,質疑警方侵害被告免於自證其罪、結社自由等人權。羅官在判辭分析,國安法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任何法律程序挑戰,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亦確立法庭無權宣告國安法條文違憲,故本案的實施細則「不容挑戰」。

要求警詳列證據不實際 官信專業判斷

辯方亦爭議控方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才可合法發出通知書。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認為,相較實施細則附表1及7等要求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受查者,附表5僅列明警方須「有合理理由相信」發出通知是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要求相對寬鬆;加上調查初期所得資料一般較零散,要求警方仔細列出所有證據「不切實際」,相信「專業的調查部門必定有能力,按不同情况作判斷及部署」,終裁定警方僅需「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形容此標準相對低但亦不低,「難以受批評」。

外國代理人屬新概念 需仔細調查

警方發通知書索取支聯會1989年成立以來員工、常委個人資料,包括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等,又索取支聯會與另外5個組織(見圖註)自2014年的活動資料、開支明細及聯繫紀錄。辯方質疑範圍過寬,被告不可能在兩周期限內交出。羅官認為,「外國代理人」在港是新概念,而單單屬外國代理人不違法,亦無登記機制,「一切是由零開始」,需仔細調查隱藏的代理人。支聯會自1989年成立,不斷圍繞六四事件舉辦活動,與不同本地或外地組織合作,當局必定需要支聯會常委、員工名單、財政報告等資料來調查,「並非漁翁撒網,而是限於某時段和性質」,相信警方「已有克制和自制」行使權力。

國安非限某時間點 不能質疑追溯力

至於警方是否有權索取國安法生效前、追溯至1989年的資料,羅官指出「國家安全的概念不止是限於某個時間點」,一些持續、有特定目的之行為,可能挑戰國家政權,辯方不能質疑通知書具追溯力。

各被告表明拒交 不曾嘗試

羅官總結案中證供,認為警方真誠相信調查報告內容真確,「盡力及專業地作出分析」,繼而發出通知書。而警方所索資料大部分只追溯至2014年,部分是稅務紀錄等支聯會需要保存的資料,但各被告不曾嘗試交出,更曾公開在記者會表明拒絕,最終也沒交任何資料,裁定各人罪成。

支聯會的5名常委鄒幸彤、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被控本案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半年、罰款10萬元。鄒幸彤等3人不認罪受審,梁錦威、陳多偉則認罪,已服畢3個月刑期。

【案件編號:WKCC 36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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