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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供辭凌亂不合邏輯 藏雷射筆青年囚8月

【明報專訊】現年27歲的男編輯2019年在旺角攜有兩支雷射筆等,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葉啓亮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稱,被告供辭凌亂、不合邏輯,「邊作供邊砌詞」,裁定被告知悉街道有衝突發生而打算以有關裝備應對,罪名成立。裁判官稱涉案雷射筆可造成一定程度傷害,案發距今雖逾3年,惟並非控方延誤所致,判被告囚8個月。

爭議警未睹哪手掉筆

官:電光石火看不到正常

被告唐健豐被控2019年9月8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管有兩支雷射筆、一把雨傘和一支行山杖。辯方在審訊時爭議有份拘捕被告的警員看不到雷射筆由被告哪一隻手掉落,裁判官反駁當時情况電光火石,警員要在短時間內制服「手舞足蹈」的被告,加上雷射筆體積小,看不到屬正常。

知天氣未先備雨具費解

被告自辯稱當日原打算行山,但天氣不佳改赴旺角購買行山用品。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當日天氣卻無帶雨具,仍選擇前去未曾到過的地方行山,不合邏輯。被告打消念頭、出發到旺角前又突然購買雨傘,做法令人費解。

裁判官續稱,被告說涉案行山杖於2018年購買,惟當控方指出行山杖製造日期為2019年6月,被告支吾以對,搬出新說法稱與家中另一支行山杖混淆,顯示供詞凌亂、不合情理。另被告看到危險情况,逗留在場沒有離開,考慮所有環境證供後,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KCCC 1542/22】

(反修例風暴)

相關字詞﹕九龍城裁判法院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雷射筆 編輯 反修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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