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容許控方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裁定提出上訴。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修例,對於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質疑控方勝訴後要由被告承擔訟費,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表示新機制下法庭仍有判處訟費的酌情權,法官可視乎情况處理訟費。
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均原則上支持修例,惟對訟費安排有保留,多名議員亦在會上表達關注。律師會刑法及訴訟程序委員會主席熊運信說,「毋須答辯」的最終決定權在法庭,質疑為何法庭犯錯要由被告付訟費,「現在變相好似『兇』辯方,叫他們想清楚別申請(毋須答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陳政龍說冀被告不用負擔控方訟費,並希望律政司給予公會更多時間在修例細節上給意見。
張國鈞稱,修例後法庭仍有判處訟費的酌情權,目前其他法例亦有類似安排,包括控方成功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法庭可頒令辯方承擔控方訟費,但強調法庭有酌情權。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稱,倘法庭決定被告須付控方訟費,亦僅限上訴而不包括審訊的訟費。
議員憂削知情權 張指報道或影響陪審團
法律界議員林新強說,修例限制傳媒報道上訴內容,關注影響公眾知情權。張國鈞稱,就「毋須答辯」上訴有別於其他上訴程序,因上訴得直可恢復審訊,或由同一陪審團審理,報道上訴內容或致陪審團難作公正及獨立決定,故作此規定。
張表示,律政司目標是今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今次修例源於高院早前審理3宗機場販毒案時,裁定4名被告表證不成立,被告當庭獲釋後離港,上訴庭其後批評原審法官犯錯,且造成嚴重司法不公。現時高院原訟庭裁定刑事案被告毋須答辯後必須放人,控方無法上訴,律政司遂建議修例加入上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