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本案判決代表在《港區國安法》判刑中,除了第33條列出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3種情况外,其他求情因素均不得用於減刑至低於最低刑期。不過,他認為這不代表其他求情因素不重要,舉例說,若被告的案情更嚴重,以9年為量刑起點,則他在認罪後仍可減刑3年。 相關字詞﹕戴大為 陳弘毅 呂世瑜 港區國安法 刑期分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