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年5月有網民發起銅鑼灣灣仔遊行,抗議政府訂立《港區國安法》。時任沙田區議員李志宏聲稱遭警員推跌,激動指罵「警察都係垃圾」等,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昨判囚7個月,保釋等候上訴申請拒絕。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出,本案控罪嚴重,現場有眾多不滿警方的人聚集,認為被告有意圖煽動現場情緒,危害公眾安全,法庭亦有責任保護維持社會秩序的警員。 相關字詞﹕東區裁判法院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李志宏 國安法 反修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