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4歲男技工涉於前年9月,在東涌游泳池內爬上旗杆拆下國旗轉交他人焚燒,再到泳池外焚燒水馬,早前被裁定縱火及侮辱國旗共4罪罪成,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啟安表示,若非被告爬上旗杆,國旗未必被拆再被當成垃圾拋掉及焚燒,認為被告擔當主要角色,斥侮辱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又縱火破壞社會安寧,須判囚4年7個月,以示阻嚇。 相關字詞﹕刑事損壞 侮辱國旗 企圖縱火 縱火 東涌 反修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