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基本法》第8條列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與內地實行的大陸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