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1845年通過《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引入陪審團制度。1986年當局制定法例,賦權法官在認為合適之時,以9人組成的陪審團展開審訊。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的重要特點,《基本法》第86條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