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Q:仲裁、調解、訴訟,有何分別?
A:仲裁是以當事人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即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通常由一或三名中立的、由或代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在非公開和保密下進行。仲裁裁決具法律約束力,可強制執行。
調解是自願參與的程序,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了解爭議的焦點,探討各方的利益和需要,尋求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達成自願和解的雙贏局面。調解員不會就爭議的內容或結果提出建議或裁決,亦無權強行各方和解。雙方若達成協議,須於協議書簽署作實,協議書亦具法律約束力。
訴訟是指法官/司法人員在法庭或審裁處開庭審理與訟各方之間爭議的法律程序。香港人享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及尋求司法補救的基本權利,該等權利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