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

譚允芝

作家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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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闊香港律師的執業地域 / 譚允芝

【明報文章】香港律師只可在香港執業,台灣律師只可在台灣執業,各地法律不同,資格不能互通。英國的「御用大律師」縱橫多個法律地域,有賴上世紀殖民主義的成功,讓整個「英聯邦」內的國家、地域,都深受英國法、普通法的影響,殖民地的終審庭也設於樞密院(Privy Council),由英國的最高法院的法官(Law Lords)按英國法律傳統審理。殖民地政府歡迎英國大律師來港執業,多年來英國大律師並不需要取得多個外地執業資格,也一樣在外地(包括香港)有執業的空間,門檻特別低;可是對於香港律師往英國執業卻並無對等的安排,持香港執業資格的當然必須經過考試和實習才能取得當地資格,可是沒有居住資格,根本不能call to the Bar正式成為大律師。九七後,兩地制度開始趨於對等,而香港移民政策仍然比較開放,英國大律師通過香港本地執業考試的,可以留在香港工作,或者同時在兩地奔走執業,與香港本地的大律師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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