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法院在詮釋法律的時候,既要體現立法的目的,但又受制於文字的意思。若文字未能完全表達立法的目的,那麼法院應該尊重文字,即使這意味立法的目的未能完全實現?還是扭曲文字的意思來迎合立法的目的?前者可能會造成法律漏洞,後者則可能混淆司法和立法的角色。 相關字詞﹕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調查 林卓廷 法律 法政隨筆 廉政公署 防止賄賂條例 陳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