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譚得志(快必)就煽動罪的上訴申請提出3項理由,第一是當控罪並非基於《國安法》時,是否必須有陪審團參與?第二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意圖是否必須具煽動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的意圖?這兩項理由日前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第三是若第二點不成立時,該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這一點不獲法院批准,這對日後的言論自由有深遠的影響。 相關字詞﹕煽動罪 言論自由 煽動意圖 法政隨筆 港區國安法 譚得志 陳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