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兩高)昨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把通過「虛擬資產」交易明確列為洗錢方式之一。
最高法院表示,隨着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洗錢手法不斷翻新升級,虛擬幣、遊戲幣、「跑分平台」、直播打賞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司法解釋列明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7種具體情形,其中包括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
同時,司法解釋列明「情節嚴重」標準,包括洗錢數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250萬元以上等。該司法解釋今天起實施。
逾八成源自毒品貪賄金融
全國聯合打擊洗錢犯罪3年行動(2022至2024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洗錢罪刑事案件共2406宗2978人;2022至2023年一審審結案件中,洗錢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貪污賄賂、金融,佔比超過八成。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陳鴻翔表示,將加大對涉地下錢莊洗錢犯罪、利用虛擬幣、遊戲幣等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打擊跨國(境)洗錢犯罪,積極探索打擊跨國洗錢犯罪的有效路徑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