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預計明年初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的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昨日表示,草案會參考全國性法律中列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而全國性法律有提及宣誓儀式。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表示,要求在須奏唱國歌場合內之應有表現是過分,而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認為,《國歌法》不是想罰人,奏唱國歌亦非宣誓的一部分。
朱凱廸今早接受商台節目訪問時表示,《國歌法》列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及應有表現,是要求人們必須主動表達愛國,而非過去那種「你不犯我,我不犯你」的狀態。他認為按法例來說,侮辱國歌當然不行,但「現在政府進一步要求你的行為舉止要如何,就是過分」。
同樣接受商台電話訪問的梁美芬則認為,《國歌法》「真的不是想罰人」,最重要是有否尊重,故意侮辱國歌才會觸犯這條法例。對於宣誓儀式是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她指按其理解,奏唱國歌並非立法會宣誓的一部分,宣誓部分仍是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與議事規則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