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挑戰新界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今日在高等法院續審。申請方爭議,若《基本法》第40條涵蓋丁屋政策,將會不符合基本法第25條及39條人人平等的條文。政府方今反駁,申請方的說法忽略了全國人大當日的決定,即在維持丁屋政策的權益時,已考慮第25及39條,而第25條是不能勝過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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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方提及,《大清律例》沒有禁止女性持有土地及建屋,政府方反駁,這與本案沒有關係。政府方質疑,若申請方要依賴清朝的法例,卻無法呈上任何案例,說明清朝禁止歧視。專家報告指,依據當時的民間做法,女性是不能建屋及持有土地,清政府亦沒有禁止有關慣例,因此申請方無法證明有關做法不合法。
法官周家明則質疑各方,一直爭議《基本法》第40條中的「合法傳統權益」,究竟是指什麼。政府方回應指,是在丁屋政策下,合乎資格的男性原居民。周官續質疑,丁屋政策多年來不斷改變,當中有什麼「合法傳統權益」的核心元素是第40條受保護,否則第40條是沒有意義的。
政府再回應,有關政策並非一成不變,但至少男丁可從建屋牌照、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得到一間丁屋。政府方認為,有關改變只是行政上的問題,若改變關乎女性亦獲丁權等,相信屆時鄉議局會提出訴訟。聆訊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