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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掛「港獨」橫額或涉違《刑事罪行條例》 首定罪可判入獄2年 (19:42)

中文大學文化廣場今早再出現「香港獨立」黑底白字橫額,中大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今午向學生會發信,指「相關言論已違反香港有關法律」。其後,港大圖書館側民主牆,亦發現有「香港獨立 支援中大學生會」黑底白字字句。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回覆本報查詢時指,暫時未見本港有刑事或強制性法例,指展示有關橫額或字句是「犯法」。他指出,雖則「香港獨立」一說,有違《基本法》中的「一國兩制」規定,但現階段並不存在違反《基本法》的人士要面對任何具體罰則,除非他朝再有相關人大釋法及本地相應立法。

不過,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就點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開首即列明,「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若「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又或「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即使不涉暴力,都可能違法。回歸過後,「中央政府」即已在相關法例中,自動取代「女皇陛下」的角色。

湯家驊指出,今次個案中,校方若準備循此追究,可以報警要求調查;警方亦可自行調查。律政司若書面同意,即可對相關人等提出檢控。《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寫明,任何人若「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本報翻查香港法例文本,上述相關條例最新一次增補,已經是在19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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