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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蒙面法》遊行涉非法集結等罪成 黃之鋒囚4個月 古思堯囚5個月 (16:25)

前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當天,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運人物古思堯涉在港島參與「反禁蒙面法大遊行」,被控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另涉違反《禁蒙面法》,他早前已承認兩罪;古思堯則否認控罪,今(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判官鄧少雄裁定罪成。

【16:25】裁判官鄧少雄就兩罪判處黃之鋒監禁4個月,刑期與他正服刑的案件分期執行;古思堯則被判監5個月。

古思堯聞判後,隨即稱「坐監喺我生命一部分,我屢敗屢戰,繼續抗爭,坐監會愈坐愈聰明」。黃之鋒離庭時則向公眾席說「辛苦晒大家」,並舉起心形手勢,大批旁聽者高呼「撐住呀之鋒!」、「阿古保重身體」。

鄧官判刑時指出,參考周庭6.21包圍警總案後,該案規模及程度遠比本案龐大及嚴重,歷時超過15小時,人數超過9000人,周庭主動及積極參與,更協助其他人參與,最終導致交通阻塞,警總等建築物受損。而本案沒有使用武力及破壞公物,有一百多至一千人參與。黃之鋒屬標誌人物,遊行期間曾接受訪問,古思堯則為帶領人物,他手持直幡在隊伍前方遊行,最後摺起收走直幡。

鄧官最終就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黃之鋒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囚4個月;至於古思堯,上訴庭雖稱其身體狀況不獲刑期扣減,但考慮他對控方案情沒重大爭議,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判囚5個月。至於在未經批准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黃之鋒監禁10日,同期執行。

【12:26】古思堯(74歲)早前因侮辱國旗案而被判囚4個月,上周三刑滿出獄,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正服刑的黃之鋒(24歲)則被4名懲教人員押到庭上。

古思堯裁決後親自求情指出,將接受瑪嘉烈醫院安排,進行第3次手術,治療第4期直腸癌;又稱願意配合法院裁決,以及懲教署的監禁安排。他稱假若再被判監,將是第11次入獄,但強調「唔好可憐我、唔好同情我、唔好對我仁慈」,求情完結前,他高叫「人權大於政權,人民高於國家」。

代表黃之鋒的律師求情指出,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生效當天,黃之鋒與外媒記者自拍時才戴上口罩,及後更接受媒體訪問,他蒙面並非想隱藏身分,以逃避罪責,只是示威,又引述終審法院確認「公民抗命」可為求情因素。辯方稱,當日遊行非常和平,不涉及暴力,黃之鋒只是參與者,在規模及時間上,也較周庭的6.21包圍警總案輕微,加上他坦白認罪,望法庭判處罰款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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