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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8.11尖沙嘴衝突 1人認罪6人暴動罪成 下月10日判刑 (15:01)

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衝突,多人被捕及控以暴動罪。其中一宗涉及8男,1人認罪,其餘7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6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稱,其中一人身處較遠的位置,控方未能證明該被告參與暴動,裁定他罪脫,但他因藏有雷射筆,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其餘6人身上藏示威裝備,並身處暴動現場,並非旁觀路過及或僅僅在場,裁定6人暴動罪成。所有被告還押至12月10日判刑。

被告依次為馬孝文(25歲)、鄭智健(22歲)、吳柏熹(22歲)、譚煒誠(23歲)、楊梓信(22歲)、陳振華(30歲)、陳嘉(32歲)、林祖童(22歲)。鄭早前承認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押候判。除林祖童外,其餘6人暴動罪成;馬孝文、陳嘉、林祖童另各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馬罪脫,餘下2人罪成。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出,林祖童於較遠位置的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被捕,他可能正打算到現場,但控方未能證明林曾參與暴動,裁定他暴動罪脫。其餘6人攜有頭盔、泳鏡和防毒面罩等示威裝備,且警方衝前拘捕時,他們仍身在人群前方,故裁定他們知悉現場出現暴動仍選擇留下,鼓勵及支持暴動。

林官又拒納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的作供,指不相信有人把泳鏡等物品,套在吳柏熹身上,以及有人向陳振華派發生理鹽水及防毒面罩。至於譚煒誠稱因頭皮發痛,所以戴上頭盔,林官直言說法荒謬。

另外,3人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林官指,控方未能證明馬孝文管有雷射筆,裁定他脫罪。至於陳嘉管有芥末噴劑,林官認為,芥末可刺激眼睛、灼傷皮膚,相信他有意圖使用;林祖童則管有兩支雷射筆,林官亦認為他有意圖或供他人使用,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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