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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大生暴動違《禁蒙面法》囚4年9月至4年11月 (11:30)

前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有學生響應「三罷」行動,從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雜物,並與警方爆發衝突,5名當時的中大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等4罪罪成,是第二宗涉及中大衝突的暴動案,5人今(19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5名被告案發時全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3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5人同面對暴動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另符凱晴和許貽顓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辯方求情指出,在中大二號橋暴動首案中,針對曾投擲汽油彈的第三被告、沒有施行暴力但有鼓勵他人「齊上齊落」的第四被告,法官李慶年分別以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作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望法庭考慮該案的參與程度和性質均比本案嚴重。

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出,當日4次衝撃的示威者人數僅約數十人,他們在警告下仍不散去,其間向警方投擲23枚汽油彈,又以口罩及雨傘掩蓋身分逃避罪責。5名被告其後被截停,無證據顯示頭3次衝撃已在場,但當日情況被傳媒廣泛報道,他們不可能不知道現場情況,他們選擇身穿深色衣物、戴上護具到場,可見是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符凱晴和許貽顓帶備螺絲批及扳手(又稱士巴拿)亦是有備而來。單看第4次衝撃,示威者在短短兩分鐘內向警方強烈攻勢,投擲5枚汽油彈,現場火光熊熊,濃煙四處,正如控方所指出簡直是一個「戰場」。

張官續稱,示威者不斷進出,各人加入起鼓勵作用,衝撃才可維持一個多小時,基於整體嚴重性,不應只考慮第4次衝撃的情況,即使5名被告當中無帶領角色,亦無實質參與,都不應只考慮其個人行為,並引述案例指出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暴動罪而言,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蒙面罪則為3個月起點。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6個月作起點,所有控罪源於同一事件,全部同期執行。考慮5人年輕和無案底,酌情給予3個月扣減,刑期為4年9個月。惟次被告在另案保釋期間犯下本案,需加刑2個月至4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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