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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學生藏雷射筆判勞教 官斥無悔意 判刑把被告「從自欺欺人夢境中叫醒」 (18:30)

有網民前年10月13日發起「18區商場罷買日」,4名14至18歲的年輕男女,涉到粉嶺一間中國銀行破壞,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等罪,其中兩名14歲女學生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一名19歲青年今(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教導所,另一名16歲學生則判入勞教中心,裁判官判刑時稱該學生毫無悔意,判刑是把他「從自欺欺人的夢境中叫醒」,學會守法。辯方聞判刑後,就定罪及保釋等候提出上訴,惟陳官指出,無合理成功上訴機會,需即時服刑。

被告為無業青年陳慶麟(19歲)及鄭姓學生(16歲)。陳慶麟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損壞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鄭姓學生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9歲青年刑毁中銀判入教導所 官:有預謀有組織行為

代表首被告的辯方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稱陳慶麟本性善良,為人孝順,形容陳慶麟犯案是「單一有違性格」的行為,冀法庭判處短期監禁。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稱,當時針對中國背景機構的破壞行為猖獗。被告陳慶麟當日帶領80人,恃着人多勢眾,令公眾秩序受威脅,是有預謀有組織的行為,稱若被告大於21歲,會採用不少於18個月的量刑起點。

陳官續稱,鄭姓被告的求情信稱他為人正義,心存正念,為人敦厚及有責任心等,惟陳官斥他以雷射筆傷害警員的眼睛與上述特質「扯不上半點關係」,更稱是「十分惡毒的行為」。

他又指出,鄭的師長在他犯罪後歌頌他為模範學生,倒不如在他犯案前教導他守法;又稱若師長已經教導,惟被告不遵守,師長不值得為他求情,反之師長沒有教導的話,則無資格為他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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