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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李柱銘等涉組織參與818維園流水式集會 控方:辯方無權爭議公安條例合憲性 (17:19)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早前否認組織和參與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昨(10日)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今(11日)續審,7名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控辯雙方就《公安條例》的合憲性作法律觀點爭拗。控方認為,由於終審法院已就該條例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辯方無權爭議條例的合憲性及相關刑罰是否合比例。

辯方爭議,《公安條例》第17及17(A)條容許警方就和平進行的未經批准集結作「刑事制裁」,即警方可透過不反對通知書制度,阻止、停止或解散被反對或有違批准條件的公眾遊行,做法限制了市民的遊行集會權利。市民參與警方反對或違反警方條件的未經批准集結,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辯方認為不合比例,會為欲行使集會權的人帶來寒蟬效應。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引用終審法院於2005年梁國雄案裁決指出,當時終院已處理刑事制裁的相關問題,並裁定梁國雄即使參與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亦屬有罪,這代表終院認為條例賦予警方刑事制裁權屬合憲。由於終院當時是對整個制度作具約束力的決定,因此不論制度是否合憲,或刑罰合比例與否,辯方現時無權爭議。

余若海又稱,遊行集會自由不是絕對,和平與暴力亦非二元對立,故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有保障公共秩序的合理目的,讓警方可及早準備,並非如辯方所稱制度只為「通知政府」;現時已有教育、宗教等7類的集會獲豁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已平衡達到目的及確保公眾遊行集會權,也無證據顯示監禁5年的最高刑罰會帶來寒蟬效應。

余若海另提及2000年立法會欲修改相關刑罰的動議,並讀出當年部分立法會議員的發言,包括本案被告李柱銘、何俊仁及吳靄儀,指出當年立法會經討論後亦無修改刑罰。辯方代表之一、余若海胞姊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一度反對余若海讀出立法會資料,認為與本案無關,並質疑余若海是否暗示立法會討論結果可代替法庭審判權。聆訊明(12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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