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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區選被DQ申司法覆核 質疑選舉主任DQ參選人準則 (18:32)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報名參加區議會選舉,選舉主任認為他非真心摒棄港獨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裁定提名無效,成為唯一一名在區選被DQ(取消資格)的參選人。黃之鋒其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案件今(7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申請人為黃之鋒,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和海怡西區選舉主任。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吳靄儀表示,申請方今次不透過選舉呈請提出爭議,因申請方不關注該次選舉的當選人是否妥為當選,只關注選舉主任是否合法和適當地行使公權力,認為法庭有權審視有關情況。

申請方指出,《區議會條例》第34條雖與《立法會條例》第40條內容相似,但人大常委已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認為該次釋法只對《立法會條例》有影響,選舉主任不當地將釋法結果附加在《區議會條例》中。

申請方亦舉例指出,選舉主任先後因香港民族黨前召集人陳浩天主張香港獨立,以及前眾志成員周庭主張「稀釋版」自決,裁定二人提名無效,形容即使黃之鋒是次表明不提倡和支持港獨,選舉主任仍覺得「不夠好」,質疑選舉主任採用什麼準則作判斷。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選舉呈請旨在保障選舉的廉正和公平,申請人不能基於自己不介意選舉結果如何而提出司法覆核,形容有關做法關乎市民的投票權,不只是參選人之間的遊戲,質疑申請人試圖避免改變選舉結果,令其當選的朋友毋須免職。

答辯方指出,《港區國安法》第6條列明,香港居民參選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形容上述條文與《基本法》第104條的意思相似。不過,即使國安法未實施,《區議會條例》第34條已制定有關要求。

答辯方認為,簽署聲明表達意見,與一個人持個人意見的權利無關,申請人亦不能「口是心非」。

申請方則回應,黃之鋒的信念與《基本法》的要求一致,質疑政府有何基礎指控申請人不誠實,侮辱申請人。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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