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名宿米高佐敦早年起訴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侵權,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一審宣判喬丹體育敗訴,連同訟費需賠償35萬人民幣(約42萬港元),並要公開道歉及澄清兩者關係。
中國傳媒報道,原告米高佐敦一方稱,Michael Jordan的譯名喬丹為中國公眾熟知,因而享有姓名權,但被告未經許可擅用作商標,造成誤導,亦侵害了姓名權。被告一方辯稱,Jordan是英美普通姓名,而且以喬丹註冊數十年,享有商標權。
上海二中院今日一審判決,喬丹體育明知米高佐敦具知名度,卻擅自登記以此為商標,更將米高佐敦的前球衣號碼註冊為商標,指向性非常明顯,因而判定被告一方敗訴,需向原告道歉,澄清關係,並賠償35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