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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律師:普通法地區批永久終止聆訊屬罕見 一文看永久終止聆訊是什麼? (15:01)

近日仍在審訊的前「立場新聞」涉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區院法官拒絕辯方以不公平蒐證為由申請終止聆訊【相關報道按此】)。永久終止聆訊(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是什麼?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時表示,永久終止聆訊在普通法地區的法庭如香港,均視永久終止聆訊為非常例外情況。

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是什麼?需要什麼理據?

答:在刑事案件中,法庭恪守中立原則。控辯雙方均有權要求將案件推進到審訊,交予法官或陪審團審理及作出裁決。然而,法庭有剩餘酌情權(residual discretion)命令永久終止聆訊。雖然如此,法庭只會在十分例外的情況才命令永久終止聆訊。

辯方需要證明控方濫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而即使法庭採取補救措施,被告人依然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常見申請理據有延誤檢控,不公平蒐證以及審訊前的傳媒報道,而導致陪審團不可能達至公平裁決等。

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

答: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時,會考慮被告是否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為此,辯方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人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舉證門檻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這比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門檻「毫無合理疑點」為低。 

若辯方以延誤檢控為例,法庭會考慮被告會否因無合理辯解的延誤檢控,而嚴重損害了他妥善準備抗辯的能力。

近年有沒有刑事案成功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答:2010年有一宗罕有成功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案件「HKSAR v WONG HUNG KI(黃洪基)」【相關判辭連結】,法庭頒令永久終止聆訊,理由是廉政公署調查人員秘密錄取了被告與代表律師的對話,法庭裁定此行為違反了「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令被告不能得到公平審訊。雖然控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最後遭拒絕。案中被告毋須接受審訊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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