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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傳媒審前報道可作永久終止聆訊理據 律師:暫未有「成功」案例 惟傳媒違規報道可被檢控 (14:01)

證券公司已婚男董事被指殺害情婦一案經三度審訊後,陪審團上月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成,判囚9年半。辯方曾在陪審團退庭商議前,以傳媒作出審前報道對被告造成不公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最終被高院拒絕。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時表示,根據相關法律原則的經典案例(landmark case)、即美林董事被殺案,本港暫時沒有刑事案,以傳媒審前作出對被告不公的報道為由而成功永久終止聆訊,但值得留意的是,傳媒仍有可能因為審前報道影響司法程序,而被控藐視法庭。

證券公司已婚男董事被指殺害情婦案,辯方以什麼理由申請終止永久聆訊?

答:辯方以有傳媒於裁決前兩天刊登訪問,披露本案為首宗無屍體而被裁定謀殺罪成的案件,導致審訊不公,向高院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不過高院不認為會導致審訊不公,亦未見司法程序遭不當濫用。【相關報道】【相關判辭連結

奶昔落迷魂藥殺夫案中,辯方以什麼理據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答:陳柏豪表示,美林證券亞太區董事總經理簡崇諾(Robert Kissel)妻子Nancy Kissel的殺夫案件,為近年以傳媒審前的報道對被告造成嚴重不公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經典案例(landmark case)。【相關判辭連結

Nancy Kissel於2005年被裁定謀殺丈夫Robert Kissel罪成,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得直,案件於2011年發還重審後,她再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辯方在第二次審訊前,向當時主審法官麥機智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根據判辭,辯方認為被告未能在《基本法》及人權法的保障下獲得公平審訊,除了由於傳媒的廣泛報道,案件亦寫成小說及拍成電影,在公眾層面充斥對她不利的報道。

法官為何拒絕殺夫案被告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答:法官認為,即使陪審員看了報道而對被告產生偏見,法官在審訊時,亦可正確引導陪審團以公正持平的態度看待案中證據,以作出公正的裁決。另外,審訊過程本身的性質和氣氛,亦會令陪審團專注於在他們面前的實際證據。

法庭亦要考慮到公眾利益,牽涉嚴重罪行的案件應該經審訊作出裁決,故拒絕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傳媒若在刑事案審訊前,作出影響司法程序的報道,會有什麼可能的後果?

答:陳柏豪表示,雖然傳媒在刑事案審訊前的報道,未必會構成被告成功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理由,但傳媒仍有可能因為審前報道影響司法程序,被控藐視法庭。

2013年大角嘴唐樓發生男子周凱亮殺死兼肢解父母的謀殺案(即電影《正義迴廊》的原版【相關報道】),前《蘋果日報》及前《爽報》在周凱亮被控謀殺提堂的兩日後刊登其專訪,律政司其後控告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及李彭基,以及兩名記者藐視法庭,張劍虹及李彭基承認責任,分別罰款9萬元及6萬元,《蘋果日報》及《爽報》分別罰款25萬元及15萬元,並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相關報道】【相關判辭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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