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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律師:登報脫離關係無法律效力 夫婦離婚即可解除翁媳關係 (20:56)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今(5日)登報發聲明,宣布與被指涉違《港區國安法》的家翁袁弓夷脫離「爺媳關係」。登報脫離關係有否法律效力?家翁與媳婦法律上算不算家人?夫婦離婚是否等於自動脫離翁媳關係?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解答法律Q&A。

問:登報脫離關係有沒有法律效力?法庭承認否?

答:於報紙刊登聲明並無法律效力,只可説明個人立場,昭告天下,示意自己不希望與此人有關的事再有任何瓜葛。

雖然無法透過登報脫離關係,但日後如發生法律爭議,報紙上的書面聲明可能可被視為證據,用以證明自己是否持有某種立場,然而法庭是否承認聲明人確實有此立場,仍需要視乎具體事實情況。

如家翁被起訴某些刑事罪行,媳婦雖不會被牽連,但如媳婦與家翁曾有金錢往來,可能會被警方視為協助或教唆家翁干犯該刑事罪行的證據。然而,媳婦在報紙刊登聲明脫離關係,以及提及自己對相關刑事罪行的立場,或可被視為證明自己與該犯罪行為無關及自己沒有「犯罪意圖」的證據。

問:翁媳法律上算不算是家人?

答:不同法例下,對「家人」的定義稍有不同。例如根據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條,家人包括藉姻親關係而與某人有親屬關係的人。 

但在某些條例下,例如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62D條下家人只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姻親關係則沒有包括在内。

另外,根據香港法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在沒有遺囑情況下,媳婦沒有權利繼承家翁的遺產。

問:夫婦離婚是否等於解除翁媳關係?

答:若法庭作出離婚判令,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不再是對方的配偶,媳婦與家翁的姻親關係亦會解除。

問:可否循法律程序脫離關係?

答:如果是父母與子女,法律上不能脫離關係。而父母與子女之間,最重要的法律關係,就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父母及子女之間的遺產繼承權。如父母及子女不希望對方繼承自己的遺產,唯一方法是訂立遺囑,並列明對方並非受益人。夫妻之間脫離關係,就可依離婚程序。除此以外,法律上其實沒有脫離關係的程序。

翁媳關係並非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可繼承遺產的親屬,因此脫離翁媳關係與否,在法律上沒有重大意義。除了如上述提及就自己立場作出的聲明,在部分刑事案件可能可作為聲明人有否「犯罪意圖」的證明,惟與脫離關係一事並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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