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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犯罪」爭議 終院釐清暴動及非法集結罪4要點【附判辭連結】 (15:14)

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湯偉雄,和2016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就《公安條例》下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釐定兩罪需否證明各被告有「共同目的」,及「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亦稱伙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該兩罪,終院今日(4日)的裁決,將《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元素作出進一步詮釋。明報電子平台組整理以下4項要點:

.即使被告身處現場,「伙同犯罪」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無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協助主犯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懲處及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不完整罪行」即涉及煽動、串謀元素的罪行

.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且預見在實行該共同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

.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不招致刑事責任;但若被告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人而被定罪

本港法例下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是什麼?

●非法集結罪

.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即使原來的集結屬合法,亦無關重要。

.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及監禁3年

●暴動罪

.如任何參與上述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及監禁5年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判辭、香港法例、法改會文件

判辭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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