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節日送禮,不少港人會購買電子禮品卡(e-Gift Card)向親友表達心意。消委會檢視市面上10間零售商的電子禮品卡,發現各款禮品卡在購買、使用方式、退款等多項使用條款上均有差異,當中4間商戶電子禮品卡的有效限期約只有1年,「Catalog 及馬拉松Marathon Sports」未有於禮品卡或電郵通知中列出有效期限。另外,消委會發現「Lululemon」的禮品卡條款中設退還現金機制,惟消委會職員實試時被拒,顯示條款與實際做法有別,易引起消費糾紛。
消委會早前按搜尋引擎中的網站排名,選取10間於本港發售電子禮品卡的零售商作調查對象,其中6間屬「時裝及運動服飾」,其餘4間為「家居用品、玩具及配件」,提供的電子禮品卡面值由每張最低50元至最高1.1萬元。消委會職員其後於本年8月至9月期間以消費者身分,實試購買及使用測試商戶的電子禮品卡,再對照及整合從網站、使用條款及客戶服務等處所得服務資料。
就電子禮品卡使用期限,10間商戶中有4間為約1年,包括「Catalog 及馬拉松Marathon Sports」、「Francfranc」、「Homeless」及「玩具“反”斗城」,而「Catalog 及馬拉松Marathon Sports」更未有於禮品卡或電郵通知中列出有效期限。
調查另發現,10間商戶在電子禮品卡的購買、使用方式、遺失及退款等多項使用條款上均有差異,其中「Patagonia」寄出的電子禮品卡及相關電郵中均無提及購買人姓名及信息,令收件人難以得知禮品卡由誰送贈;倘若禮品卡因早前輸入錯誤電郵地址而無法送遞,有9間零售商表示可跟進處理,惟「Casetify」在條款註明不會對此負責;另外,「Catalog 及馬拉松Marathon Sports」、「Patagonia」、「Francfranc」及「Homeless」的禮品卡僅限於網店使用。
消委會職員另發現,「Lululemon」禮品卡條款訂明,假若卡內餘額少於10美元(約78元港元)或按法律要求,有關金額可現金退還,惟消委會派人實地測試,嘗試到門市兌現20港元禮品卡餘額時,有關店員與及後的客服回覆均不清楚或拒絕退款要求,顯示條款與實際做法有別,易引起消費糾紛。
消委會表示,禮品卡屬預繳式消費,建議持卡人盡快使用避免囤積,另提醒出售禮品卡的商戶,在出售電子禮品卡時有責任闡明其使用條款與服務詳情,應確保資料準確及一致,方便持卡人了解其使用方法,並避免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