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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首引反恐條例控告 陪審團裁七被告恐怖主義罪脫 一人另罪罪成 (14:44)

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反修例案件。涉案6男1女不認罪受審,經歷81天審訊,9人陪審團自周二起退庭商議,至今日(29日)在高院達成裁決,陪審團商議逾23小時後有裁決,僅被告賴振邦被裁定一項交替控罪罪成。就《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除了罪成的賴振邦及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等罪的張俊富須還押外,其餘5名被告即時獲釋。

犯人欄內張俊富、張銘裕及李家田得悉無罪裁決一刻面露笑容,嚴文謙則望向身旁的被告。有旁聽親友聞判後於庭外激動落淚和互相擁抱,法官張慧玲在裁決後向陪審團致謝,指他們連續多天準時出席審訊,他們終身獲豁免再任陪審員。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回應案件裁決時指,本案性質嚴重,涉及真槍、炸藥,可造成大量死傷,包括警務人員或當時遊行的人,屬非常完整的計劃,亦強調較早前已有七名被告認罪。

陪審團就被告各項控罪裁決:

《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罪脫: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罪成:賴振邦

罪脫: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

串謀謀殺:

罪脫: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罪脫:李家田

《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罪脫:劉佩凝

7名被告為學生張俊富、無業張銘裕、學生嚴文謙、無業李家田、技術員賴振邦、物業管理助理許湛榮,及無業女子劉佩凝,被起訴時年齡介乎20至2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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