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經歷81天審訊,9人陪審團首日退庭商議但未有裁決,今日(28日)於高院第二日退庭商議,惟至晚上7時半仍有結論,案件押後明天繼續商議。
今日開庭時,陪審團在商議途中提出3項問題,其中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中對財產嚴重損害的定義為何?」法官張慧玲解釋法例上沒有相關定義,陪審員應按個人的經驗與智慧作出決定。其後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
陪審團的首項問題為「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張官解釋首罪的「訂明標的」 是指公用場所,故須要知道炸彈被置在街道,且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次罪沒提及「訂明標的」 ,故不論炸彈放置何處,只考慮是否有意圖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第2項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張官指「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陪審員可按經驗和智慧作決定;第3項問題是「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官指引」,張官指陪審員應集思廣益,適當考慮別人意見,但更重要是忠於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
午後陪審團再次提問,指各人就其中一名被告的交替控罪,以及被告劉佩凝的控罪未能達成有效裁決,遂向法官索取指示,張官請陪審團「用多少少時間再去傾」,如遇法律問題可讓法官及控辨雙方提供幫助。
相隔不足一小時,陪審團第三度提問,指各陪審員對於「恐怖主義行為中對財產嚴重損害的定義」一直未有共識,希望法官提供例子說明定義。惟張官坦言「我唔能夠答」,因為法官只能提供法律上指引,若給予例子便形成法官的看法,而非陪審員的看法。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