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當中6男1女不認罪在高院受審。案件今日(25日)於高院第81天審訊,法官張慧玲完成引導陪審團,由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今早近11時開始退庭商議裁決。法庭於晚上7時重新開庭,陪審團未有定論,張官指陪審團提出幾項問題,惟考慮時間不早,故將案件押至明日以解答該些問題及讓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
本案涉及7名不認罪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被起訴時年齡介乎20至29歲。第一至第四被告被指為屠龍小隊的隊員、賴及許被指屬於主謀吳智鴻的團夥,劉則被指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串謀提供財產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法官張慧玲今早與陪團審重溫本案5項控罪的控罪元素,指首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中須要肯定被告的犯罪意圖及有意促進犯罪協議。案中吳智鴻為主腦,招攬屠龍小隊幫忙,故吳是知情最多的人,屠龍小隊較晚才加入串謀,惟陪審團毋須知道各被告的角色輕重或何時參與,只須裁定協議是否存在、各被告是否伙同其他同謀者並有意圖加入協議,以及有意達成協議後將計劃付諸實行。
次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為首控罪之交替控罪;第三控罪為「串謀謀殺」,陪審團須裁定各被告是否有意圖用槍及炸彈殺害警察。
第四控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僅針對李家田,陪審團須裁定李是自願或受警方威逼才招認藏槍;第五控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僅針對劉佩凝,陪審團須評估控方說法,即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是嚴重傷害生命及財產、逼使政府接受政治主張等,故屠龍小隊投擲汽油彈及主張「五大訴求」已屬恐怖主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