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今日(21日)於高院第77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屠龍小隊的隊長黃振強的證供出現分歧,包括他曾投訴遭受警察武力對待,但庭上指不知道警察是否對他使用過度武力,並以記憶混亂去解釋其證供出入。被告李家田被指有份參與暴動縱火,即使接納相關證據,亦不能推斷李就本案有犯罪傾向。
張官續總結證供,提及被告李家田在審訊中選擇自辯,李供稱11月16日他參與「行夜山」事件,其間同案被告張銘裕指示他行開一點,李在整個事件中沒有聽到槍聲,亦沒有人將手槍交給他。翌日,他因為身困理大而沒有出席屠龍小隊的會議,另有iPad內容顯示李當晚7時身處理大周圍。控方質疑李逃離理大後參與會議,然後再次潛入理大,張官著陪審團考慮庭上播放的新聞片段,思考「有人走出嚟,仲會唔會返入去?」
控方亦質疑李家田在示威遊行中的角色不會只是「行行企企」。張官指,如果陪審員相信李有作出衝擊警察、參與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考慮為本案事件背景,但不可推斷李就本案有犯罪傾向;如不相信李參與暴動等,則視為與本案無關的事及毋須考慮。
張官表示,12月8日黃振強在安全屋內被警員拘捕。黃被捕後曾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指控警員拘捕他時用棍毆打他,並記得有份施襲的一名警員名叫戴明德。惟黃在庭上作供時,卻稱他不知道警方對他施行的武力是否越界,並指他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及參與錄影會面。
張官又指,黃振強在錄影會面中所說情況與他庭上證供出現分歧,包括他在錄影會面聲稱在12.8行動後吳智鴻會給予他逾100萬元、他想吳繼續提供金錢援助,才配合吳行動,以及吳負責使用槍械及炸彈而他不知情。黃庭上解釋以上分歧,指他進行錄影會面時狀態不佳且記憶混亂,故他忘記為何會在錄影會面有以上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