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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法官續引導 陪審團須決定擲汽油彈是否屬恐怖主義行為 (16:00)

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今日(20日)於高院第76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屠龍小隊的隊長黃振強堅稱在12.8行動前夕,他在安全屋向隊員簡報行動,故隊員的知悉行動涉及槍械及炸彈。另有證供指被告劉佩凝知悉她為屠龍小隊所籌的資金是用於購買汽油彈,惟張官提醒陪審團即使劉知悉資金的用途,仍要決定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是否屬於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繼續總結證供,指於2019年12月6月,嚴文謙在「滅龍」群組問「引戰都要避彈?」黃振強回覆勿帶裝備。控方指「引戰」一詞與不必帶裝備武器均有別於以往行動,故此隊員必定清楚自己在計劃中的角色。

張官又指,12月7日黃振強與屠龍小隊的隊員在灣仔安全屋內會面,黃庭上供稱他沒有向隊員講述放置炸彈的位置,但堅稱有向隊員簡報12.8行動,故隊員均知悉行動涉及槍手及炸彈,隊員有共識不使用槍械及炸彈,但「其他人用,佢哋唔介意」。

另有證供指,當晚黃振強指示金主「佩儀」幫他收抬行李,方便他在行動後潛逃台灣。黃一方面供稱他有向隊員講述「著草計劃」,另一方面同意他沒有告知隊員他正收抬行李。辯方盤問黃為何不告知隊員,黃供稱因為「軍師」Kan指黃事後必須離開香港,即使事件曝光亦「未必會燒到其他隊員」,故黃才沒有告訴隊員他正收拾行李,惟辯方質疑黃是「作故事」。

張官續指,針對屠龍小隊開設的眾籌頻道「育龍」,被告劉佩凝向黃表示,有金主同意撥款支助示威者購買汽油彈,可見劉知悉籌款會用於購買汽油彈,惟陪審團需要決定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是否屬於恐怖主義行為;法證會計專家指,劉先後7次向黃匯款約24.5萬元,黃庭上供稱他未曾使用上述款項去購買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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