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今(16日)於高院第74天審訊。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指,辯方爭議被告是否12.8行動的串謀者。針對串謀的原則,一旦被告達成犯罪行為的協議,串謀便成形,即使退出串謀亦不能開脫罪責,惟如果被告不知悉協議的存在、沒有意圖參與協議,或只是假裝參與協議,均可成脫罪因素。張官下周一繼續引導陪審團。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辭後,法官張慧玲開始引導陪審團。張官提醒陪審團要小心處理從犯證人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的證供,因為他們可能受潛在利益而沒有道出真相;另著陪審團勿因同情或偏見而左右裁決。
首控罪為《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張官指,本案不爭議12.8行動在灣仔使用炸彈是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唯一爭議是被告有否「串謀」。串謀在犯罪行為協議達成一刻已經成形,退出串謀也只是求情說辭,控方須證明被告在協議下能發揮其作用以促成協議。若被告不知悉協議、知悉但沒有意圖參與,或是假裝參與但實際沒有意圖,均能開脫罪名。
至於串謀謀殺罪,控方須要證明被告有意圖謀殺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控方須證明李知悉下藏槍,意圖用以或使人用以危害生命;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毋須證明恐怖主義行為已經發生,只須證明劉有意圖或知悉財產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總結證供,指當涉及傳聞證供時,陪審團應「唔好當真」,但可推論參與對話人士的心態,例如黃供稱,吳智鴻於2019年9月在科大會面時,稱示威者應該主動出擊,利用軍火殺警。另一情况是8月吳智鴻與張銘裕談論台灣軍訓時,吳教張入境時如何向職員訛稱兩人的關係,陪團審可能推論兩人要做「非光明正大嘅事」才說謊,但亦可推論兩人純粹想順利入境台灣旅遊,如果有利與不利被告的推論並存,陪審團便不應採用不利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