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今日(6日)於高院第66天審訊。辯方首天作結案陳辭,被告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批評屠龍小隊的隊長黃振強的人格,指他會為個人私益而蒙騙他人。黃有意向隊員隱瞞12.8殺警行動,目的為事成後他可以逃亡台灣,獲取由吳智鴻一方提供的逾100萬元的逃亡費用,而張俊富及其他隊員則被蒙在鼓裏,對行動細節毫不知情。
被告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表示,黃振強的供辭充滿疑點,張被黃利用及蒙在鼓裏。李批評黃會「呃隊友」、言行不一、「以大話冚大話」及是一名機會主義者,為個人私益而蒙騙他人。
黃聲稱良心過意不去,自覺有責任說出真相,才出庭頂證其他被告,惟李稱黃做從犯證人可享更高減刑幅度,故他有誘因去誣陷其他被告,黃亦獲控方撤銷殺警的控罪,但案發時黃卻是希望「啪狗」(槍斃警察)的人,辯方質疑「咁樣都算良心過意唔去?」
有證據顯示,吳智鴻一方會在12.8行動後給予黃逾100萬元作為逃亡費用。李表示,屠龍小隊隊員不會同意殺警,故黃向隊員隱瞞行動細節,務求「越少人知、越少阻礙」,便能取得逃亡費用。從黃的信息可見,他在行動前夕請友人幫他收拾行李,但沒有證據顯示其他隊員亦收拾行李,可見各人被蒙在鼓裏。
針對控方指張與黃討論設置炸彈的位置,李指兩人用「煙花」作為術語,但意指煙花炮仗。黃曾有意在示威中用炮仗對抗警察,亦向張稱會取得炮仗,故不能排除兩人只是討論放置炮仗。李又指,張對於炸彈和槍手的位置、逃亡路線等一無所知,豈會在不顧自身安全下參與危險的行動。由於黃作供不盡不實,存有疑點,故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張是知情並參與串謀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