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今日(17日)於高院第55天審訊。被告李家田自辯,稱屠龍小隊曾發帖文聲明沒有進入理大衝突現場,但李曾進入理大校園,令他感覺隊員不將他視為成員之一。控方指出,屠龍小隊的不同成員多次在群組內提及「20kg」,而根據隊長黃振強的證供,該詞暗示炸藥。惟李稱當時不知道該詞的意思,他也沒有詢問隊員。李作供完畢,辯方傳畢證人,案件明日續審。
被告李家田昨日提及,2019年11月他曾身處理大衝突現場。李今日供稱,同月21日,他於「滅龍」群組內轉載「育龍」(屠龍小隊用於眾籌頻道)的帖文,內容為屠龍小隊聲明沒有進入理大。李解釋他看到帖文時感覺不開心,因他有入理大,但隊員不把他當成一員。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指,「滅龍」群組內不同人士均提及「20kg」一詞,李稱當時他不知道隊員在說什麼,也沒有詢問隊員。周續指,只有一名隊員曾問「20kg係咪開心嘢」,故「其他人唔問係因為佢哋知咩嚟」,惟李不同意,稱「佢哋可以唔問。」
李又指,他曾製作一張地圖,以紅點標記警員駐守的位置,黃振強觀看地圖後著李加上「手足」及「搵人跟」的標記。李稱「手足」指有示威者的地方,但他不知道「搵人跟」的意思。李亦知道屠龍小隊在台灣舉行軍訓,他在群組詢問到台後能否遊玩數天,但得悉軍訓內容為「左右腳深蹲30下,聽到都覺得辛苦」,遂打消念頭。
周問及,黃曾在群組透露「星期日有大plan(計劃)」及吩咐隊員穿防彈衣及帶護盾,當中的計劃為何,惟李稱不知道及沒有過問。辯方大律師林芷瑩覆問時,問及李在警署錄影會面時,是否知道自己有緘默權,但因為服從警員命令才作出相關說法,以及李被帶上法庭後拒絕被警員拍攝傷勢,與他行使緘默權有關,李均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