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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強制舉報虐兒草案增免責辯護條款 增修訂表明「情節惡劣」才有可能監禁 (12:37)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今繼續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並進入逐項審議階段。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表示,當局循3方向考慮提出修正案,包括加強免責辯解及豁免,專業人員只會在情節惡劣的個案,才有可能面對監禁的刑責,即指明專業人員確實懷疑兒童遭受嚴重傷害仍不作舉報,而又未能符合任何豁免情况及提出任何合理辯解,才會受檢控。當局亦建議以附屬法例形式,新增附表列明何為嚴重傷害,以取代《條例草案》的概括性條文及例子。

當局建議,將現時《條例草案》兩項免責辯護更改為豁免條文,即指明專業人員如符合該兩項情况的其中一項,而不作出舉報將不屬違法,亦將加入新的免責辯護條款,容許指明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為理由不作出舉報。當局亦建議刪除有關專業人員實際上有否產生懷疑是無關重要的條文,並清楚列明政府提出檢控時須證明指明專業人員確實產生懷疑。

何啟明說,專業人員是政府保護兒童的重要夥伴,會確保他們不會因擔心負上刑責而作出濫報或誤報。對於有議員曾建議剔除監禁刑罰,他表示,現時的建議罰則是過去兩年各方努力達致的成果,擔心剔除監禁的罰則,將大大降低法例效力,達不到為兒童編織全面而有效保護網的初心,社會將要付出代價,期望完成相關修正案後,個別委員可重新考慮是否仍有需要提出議員修正案。 

新思維狄志遠曾質疑法案提出的刑罰過重,他今日在會上稱支持勞福局擬提出的修訂,期望當局在「強制舉報者指南」清楚列明具體操作流程。新民黨黎棟國則建議,可考慮以簡易程序起訴情節較輕的個案,以罰款形式處理;情節嚴重個案則循公訴程序起訴。何啟明回應稱會考慮相關意見。

實政圓桌田北辰則批評3個月監禁刑罰「低到離譜」,促當局將罰則提高到最高監禁1年,否則不會支持條例草案。何啟明說,會考慮不同議員的意見,期望在立法會凝聚共識。

防止虐待兒童會:罰則應與行為相稱

防止虐待兒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張志雄今早於港台《千禧年代》表示,條例草案以兒童為重、安全為先,亦考慮兒童的最佳利益,條例的罰則應與行為相稱。他認為,由於條例針對嚴重個案,故目前的刑罰與罪行匹配,可加強阻嚇力及法律效力。

張志雄表示,若相關專業人士知道有嚴重傷害個案但又不作為,相信社會、業界都不能接受,又強調條例草案的罰則有法律依據,目前針對一些嚴重罪行的知情不報者同樣最高囚3個月。

被問到現時條例草案對「嚴重傷害」的定義是否清晰,張志雄說,草案中有列出4項屬嚴重傷害的行為,亦有提及如何斷定一個行為是否屬嚴重傷害,包括考慮其嚴重程度、持續時間、涉及範圍等,又說專業顧問團正起草相關指南,期望可協助前線人員具體分析個案及辨別。至於濫報問題,張志雄指出,政府有很多措施配套,包括提供熱線諮詢,而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流程運作已久,相信業界可按其專業知識,判斷個案是否屬嚴重或可用其他手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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