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遊行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以《反恐條例》起訴7人,今(26日)於高院進入第五日審訊。首名控方證人、國安處警員在控方覆問後完成作供,控方傳召「屠龍小隊」領導、認罪被告黃振強作供,控方解釋為了節省法庭時間,先讓黃振強在庭內以iPad閱覽有關截圖;法官將案件押後下周一(29日)續。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
第二名控方證人黃振強戴眼鏡及穿灰色西裝,今早從犯人欄內走證人台作供。他在控方主問下確認於2019年12月8日就本案被捕,他見過警方從他兩部手機擷取的信息等。控方為了節省法庭時間,讓黃僅由律師代表和書記列席下在庭內以iPad閱讀Telegram信息等,黃表示「明白」;法官亦將案件押後。
另國安處偵緝警員16991劉偉雄(音譯)昨日供稱,去年5至9月間前往荔枝角收押所與還押中被告黃振強會面8次及錄取無損權益口供,警署警長馮保羅(音譯)和警長5820梁樂文(音譯)在大部份會面亦在場。控方今早覆問下,劉確認到荔枝角收押所須經檢查和等候懲教安排,方才與犯人見面,他記錄會面時間是到達收押所之時,實際上是早於見面開始。
黃振強和劉佩凝原本於另案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在本案負責統籌的劉偉雄供稱,其工作不包括涉及該罪的財務調查,直至約去年年尾兩案合併,均由劉主管。他又確認,於2019年12月9日,劉佩凝從外地回港在機場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