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策劃於2019年12月遊行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以《反恐條例》起訴6男1女,案件今(25日)於高院踏入第四日審訊。控方傳召現為國安處工作的警員作供,他指被告黃振強於去年5月向警方表明有意認罪,他將與黃在收押所10次會面的筆記全部銷毀。辯方質疑其做法不想讓法庭得知警方曾與黃「討價還價」,又問黃有否提出「你吿少我啲罪」,警員均否認說法。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控方早前透露,屠龍小隊首領黃振強將在審訊作供。
首名控方證人、警員16991劉偉雄(音譯)供稱於2021年8月為接手本案而被調任國安處,他在去年5月首次和黃振強見面,黃還押期間主動要求會見案件主管。劉負責在多次會面中記錄,指並無向黃威逼利誘。辯方盤問下,劉確認去年5月至12月間與同僚會見黃振強共10次,劉指黃在首次面談表示「想認罪」及「想交代返成件案件嘅一切」。及後兩次,黃向警方跟進是否收到他認罪意向,劉着黃自行向律師交代。
去年8月起,劉獲得指示跟黃振強錄取證人口供,黃憶述自2019年6、7月起的事件經過,經三次會面完成供辭草稿。其間劉以點列形式抄錄筆記,但他將內容輸入電腦後銷毁筆記。至9月,劉把供辭草稿連同附件交予黃振強,就黃認為有「詞不達意」之處修改。劉供稱當時並非警誡會面,筆記和草稿毋須保留,亦不必向上級請示處理。同月,黃於接下來會面在最終供辭簽署作實。
辯方問及,警方是否不滿意黃振強錄取的供辭,於是作出更改,劉否認並指是黃要求修正。辯方問劉,是否知道黃曾經投訴警方打他,以及強逼他交出手機密碼。劉均表示不知情。辯方質疑,黃與警方首三次會面長約一小時,不只表達認罪意向,追問劉是否阻止黃講述案情,又指是否黃「可能收埋4萬個炸彈」,警方也無需要知道。劉稱案件事隔數年,他並沒想過此可能性。審訊明(25日)續,劉作供完畢後,將傳召黃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