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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員涉多次強姦女兒囚15年 官斥喪盡天良有違人性 (17:52)

一名藥房銷售員涉自8歲女兒遷入同一單位期間多次強姦和強迫她口交,他否認各兩項強姦罪、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非禮罪,受審後被裁定6罪俱成,今(22日)在高院判刑。暫委法官郭啟安引述,事主遭性侵後患創傷後壓力症及曾萌生自殺念頭,她想過在天橋上一躍而下,並表明不會原諒父親,庭上有女親友聞言拭淚。郭官直斥被告強姦親生女兒「根本喪盡天良,有違人性」,終判囚15年。

被告C.S.L.(現36歲)被控於2016年至2021年間干犯6罪,被告的女兒X當時年約8至13歲。郭官引述創傷報告指,X事後精神緊張、情緒低落及未能進睡,她自尊心低和認為自己不配被愛,並難以相信別人。X早前對於出庭作供無比焦慮,甚至不能上學和想過自殺,她深恐招來父親報復,以後不想再見父親,報告就X蒙受巨大壓力建議她接受治療。

郭官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獲僱主撰寫求情信讚揚他的工作表現,被告母親和家人指他本性不壞、為人有責任心。辯方力陳,被告沒有威逼利誘或傷害事主,案發歷時只有短短數分鐘;被告得到家人支持並會改過自新,他無法照顧年邁母親已是極大懲罰,望予以輕判。

郭官判刑指,被告行徑令人髮指、有如禽獸,他由女兒只得8歲起持續性侵,大大增加案情的嚴重性;被告本應照顧女兒、為她提供安全環境成長,惟他並無履行天職和負責任,只將女兒視為洩慾工具,徹底摧毀女兒童年及一生,難以磨滅。

郭官批評,被告令女兒烙下深遠的陰影,影響她和異性建立親密關係,以及她未來一生幸福。被告不認罪使女兒作供指控他,無疑在其傷口上灑鹽,令女兒負面情緒揮之不去,難以釋懷。郭官考慮到被告沒展示悔意,拒絕就其良好品格而減刑,其中最高以14年作為強姦罪量刑起點,連同另5罪共判監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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