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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生質疑612無理施放催淚彈入稟索償 高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申索欠基礎 (18:47)

香港科技大學博士生吳嘉倫2019年7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稱警方於2019年6月12日集會時無理施放催淚彈襲擊,要求索償。代表警方的律政司早前向審裁處剔除索但被拒,終到高院提出上訴,案件於2021年10月開審,至兩年後今天(15日)頒下判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駁回博士生的申索及令他付訟費。

本案申索人吳嘉倫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興訟時,指稱當日警方在立法會大樓外展開驅散行動,施放催淚彈,令申索人吸入催淚彈散發的氣體而感不適,雖無受傷,但認為此行為屬「襲擊」,因而向律政司追討賠償金為103萬元,但因審裁處權力有限,將申索額減7.5萬元,至於精神損傷則只要求象徵賠償。

律政司在審裁處要求剔除申索但遭拒,並提出上訴。高院今頒判辭指出,案件爭議在於令申索人不適的催淚煙由那些催淚彈釋出、由那些警員發射,才能判斷是否對申索人構成襲擊。案件舉證責任在申索人,雖然理論上警方可盡量提供資料協助法庭,但警方需要進行極大範圍的事實調查,要基於申索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宛如「大海撈針」,認為不成比例和不公平,故認為申索缺乏足夠基礎,沒有勝訴機會,接納律政司上訴,剔除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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