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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李宇軒稱若成功赴台灣 可隨捷克代表團航班離開 (15:48)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續審踏入第58天審訊。第4名從犯證人李宇軒作供。

【15:30】休庭。

【14:33】開庭。李宇軒接受控方覆問,稱他從Mark Simon收到50萬元後,自2019年9月30日後便沒有從Mark Simon一方的公司收到匯款。李確定該些公司是指力高顧問公司、LAIS Hotel,以及台灣公司Chartwell。

控方完成覆問後,法官李素蘭問及李宇軒的背景。李指,他在大學未畢業時已開始從事軟件程序員的工作,直至2019年案發時已有接近10年的工作經驗。當時他靠程序員的收入累積約400多萬元積蓄。李於首次眾籌登報中墊付300多萬元時,開始表態「頂唔順,就嚟冇喇」,故他沒有墊付所有的積蓄。

李亦指,他為國際游說工作前往瑞士日內瓦及日本的機票及住宿費用,大部分是由他自費,另有部分由眾籌贊助。辯方展示李的稅單,指他於2018至2019年的入息為120萬元,李確實相關文件。

控方表示明天將傳召陳梓華出庭作供。

【12:49】休庭。

【12:30】針對李宇軒潛逃台灣一事,辯方指出,李於2020年8月10日被捕,兩天後獲警方釋放,同月18日陳梓華用手機指示李前往康城。李表示,他被捕後手機遭警方沒收,他改用一部舊手機,陳知道李使用該部手機。惟李不肯定是否陳指示他前往康城,因為當天聯繫他的人是使用假名,對方告知他已安排一輛私家車運送李前往安全屋。同月23日有人指示他於凌晨前往布袋澳碼頭,與船家接應。

辯方遂問,是否陳梓華或某人曾告訴李,李的個人資料被傳送給台灣陸委會,待李到台灣自首及獲釋後,李可以乘搭捷克總統的私人飛機前往捷克,其後再找方法赴倫敦。李更正為「如果趕得切,會有Czech delegation(捷克代表團)去台灣,跟埋班機走。」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下午開始覆問。

【11:55】開庭。辯方問及,李宇軒會否知道陳梓華是一名「勇武隊」的領袖?李稱不知道,但他知道陳認為「勇武」可以製造混亂,令香港政府對地區的管治失效。2019年7月或8月,陳曾邀請李前往火炭一座工廈會面,介紹李認識兩人,分別是Cap及Cath。辯方問Cap是否「勇武隊」的隊長,李稱Cap意指Captain(隊長);辯方又問,Cath是否負責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等武器,李稱陳介紹時「應該冇咁detail(詳細)。」

辯方又問,陳是否跟李提及其「勇武隊」涉及一連串的事件,包括7.21暴動、於中聯辦製造混亂,及2020年新年的邊境爆炸事件,李表示確實。

辯方遂問,陳是否提及如果成立流亡政府,陳將會負責訓練軍隊。李回答「如果將國際遊說推到盡就會lead(引伸)到流亡政府;如果將勇武推到盡就會lead(引伸)出軍隊」,但李不肯定兩人談過由陳成立軍隊,或只是李的理解。

辯方又問,陳是否提及可以由以色列軍方協助訓練軍隊。李回答,陳曾稱「以色列軍隊可以幫手train(訓練)勇武」,但補充「我唔知佢有幾認真。」

【11:11】休庭。

【10:50】辯方問及李宇軒與陳梓華商討成立流亡政府,李確認他從沒在「重光」的成員群組內討論此事,亦沒有在「重光」網站上提到流亡政府;李負責管理「重光」網站,他確認在網站上公布消息是毋須徵求陳梓華的同意,他亦沒有就這些事與黎智英及其副手Mark Simon商量。

就對華跨國議會聯盟(IPAC),李負責創立IPAC網站,以及協助裴倫德聯絡日本的國會議員。雖然李有份管理IPAC網站,但上載至網站上的內容是由裴倫德及他人負責,李不會更改內容。

【10:35】 辯方問李宇軒是否知道國安法的紅線,李宇軒回答「北京會搬龍門,所以冇得由我或者其他citizens(公民)知道條紅線喺邊。」法官李運騰遂問,為何李宇軒在國安法生效後不停手,或是勸喻裴倫德停手?李宇軒稱「如果北京覺得你係政敵,無論你繼續定唔繼續,北京都會搵方法嚟政治檢控你。」

李宇軒決定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本來的國際游說等工作,「呢個決定唔係一個我特別comfortable(舒服)嘅決定,但似乎對我嚟講係least evil(傷害最少)嘅決定。」法官李運騰追問,這是否意味李宇軒面對國安法,在鋌而走險與停手之間,選擇前者?李宇軒不同意,指當時他想法是北京政權已視他為政敵,他早晚也會被捕,即使停手也會被捕。

【10:02】開庭。「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繼續接受辯方盤問,稱他相信自己在國安法生效之前的活動「全部合法嘅」,亦指他沒有代表「重光團隊(SWHK)」作出違法行為,「我都冇同意做任何違法嘅嘢。」李表示,他在閱讀國安法條文之前,只知道某些行為會被視為違法,但不知行為具體為何。李於國安法生效當天至翌日才閱讀國安法條文。

辯方展示2020年6月30日,即國安法生效當天,李宇軒與英國保守黨成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的對話信息,李向對方稱「you have committed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text(根據條文,你已犯法)。」李於庭上解釋,當初他閱讀國安法條文後,認為國安法「好vague(寬鬆)」,預期政權可用來對付政敵,加上條文提及「universal jurisdiction(全球司法管轄範圍)咁上下嘅嘢」,認為即使裴倫德不是香港公民及身處海外,都會受到國安法檢控。

明報記者 楊志權、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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