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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馬俊文未獲減刑 譚惠珠:本來就無必然減刑權 (10:41)

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因干犯《港區國安法》被判囚5年,據了解原定本周一獲釋的他因《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的新規定而未獲減刑。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認為,馬俊文是已被公開審判和定罪的人士,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無關,又指他本來就沒有必然的減刑或提早釋放的權利,而是由懲教署長酌情處理,若不獲提早釋放,亦仍然符合他本來被判入獄的刑期,認為危害國家安全屬嚴重罪行,有關囚犯理應按判決服滿刑。

根據經修訂的《監獄規則》,除非署長信納國安案囚犯獲得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獲得減刑或其個案不得獲轉介予相關委員會考慮或覆核。譚惠珠在《星島日報》撰文,指做法並非懲罰性措施,既無增加刑期,又不涉非法羈押影響人權的問題,亦不影響已被提早釋放的人士,故沒有引起所謂「追溯力」的問題。

譚惠珠又表示,提早釋放囚犯的新規定,與《港區國安法》有關保釋安排的處理辦法一致。她引述《港區國安法》第42條,以及終審法院在拒絕黎智英保釋申請案,指法官必先決定有否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便應拒絕保釋申請。她形容此乃更嚴格的保釋條件,並認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須更嚴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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