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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法案委員會已審至第113項條文 明日加會三節續審議 (18:52)

涉及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連日開會審議條文。全份草案181項條文計算,其中涉定義、罪行及罰則等條文有106項,截至今日傍晚,法案委員會已審議至第113項條文,有關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

法案委員會亦將於明日加開三節會議,主席廖長江在會上提醒政府代表及議員,如須為條例草案提出修訂,須於明日下午5點前提交。保安局長鄧炳強今早已表明,計劃修訂涉及打擊潛逃者措施的條文。

法案委員會今早已審議的條文(部分):

  • 暫時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
  • 潛逃者在經營業務或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暫時無效
  • 暫時罷免潛逃者董事職位
  • 撤銷潛逃者特區護照
  • 特許措施的批予
  • 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均須由指定法官審理
  • 取消國安案件還押者可每8天覆核一次安排
  • 行政長官可為維護國安向特區政府的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
  • 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 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的個人資料
  • 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

法案委員會審議時亦觸及交付程序報道的條文。根據《裁判官條例》,一旦有被告申請解除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裁判官須作出相關命令。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前年就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申請解除交付審訊報道限制遭拒,其後申請司法覆核獲裁定勝訴,法官認為裁判官無酌情權拒絕解除傳媒報道的限制。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若案件牽涉多於一名被告,只要其中一名申請解除限制,即使其他人不同意,裁判官在無酌情權下仍需解除。他指若在國安案件審訊前,過早披露相關證據,可能引起國安風險,對審判造成不利影響,故在23他草案中修改原本僵化規定,控辯雙方均可申請解除,但酌情權交由裁判官按案件情况、對司法公正是否必須,及會否對國安不利等決定。

法庭一般容許透過電視直播,聯繫錄取在港以外人士的證據。23條草案擬修訂,拒絕包括涉及國安案件等指明法律程序,採取相關做法錄取證據。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解釋,若某人在境外作供,當局無有效的措施,排除證人被騷擾或脅迫下作供,無法達致司法公正,並會造成國安風險。

草案建議修訂法律援助範圍,涵蓋至指明罪行,包括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的危害國安罪,取代原本「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的控罪」。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措,法援審批標準一般視乎申請人財務資源及相關案件勝算,惟考慮到最嚴重危害國安罪行,不論案件本身「是非曲直」或勝算,都應在通過財務測試下提供法援,故作出相關的修訂。

為讓路23條,明天立法會大會已大削議程,料幾小時內可完成會議,以便法案委員會加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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