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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諮詢文件引英國例子提及延長羈留時間 收緊國安囚犯假釋條件 (14:04)

政府由今日起展開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公布諮詢文件,當中涉及探討「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相關事項」,包括執法權力、訴訟程序,以及填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經驗所揭示的不足,提出考慮引入措施確保執法部門有足夠時間作初步調查、打擊潛逃、收緊國安案囚犯的假釋條件,並諮詢公眾意見。保安局長鄧炳強就表示,國安案件本質複雜,需時調查,有需要研究延長保釋期限的需要,亦會研究如何設定合適羈留期。

80多頁的23條立法諮詢文件,除提出多項立法或修例建議,亦提及本港目前處理國安案件時有不足,例如案件調查需時,或令被捕者可泄露案情、轉移資產、潛逃、假釋後危害國安等。政府引用英國國安法,指英國執法部門可延長懷疑干犯國安罪行者的羈留期限、阻止被羈留者諮詢某律師、要求符合特定條件者在指定居所居住及未經批准不得持有帳戶等。特區政府認為,可考慮引入措施,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國安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就案件「作出一切必需的初步調查」,並防範任何可能損害調查工作的情况。 

政府又指,過去有犯國安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的監管期間潛逃或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提及英國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的假釋門檻,須由有關當局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方可提早釋放。特區政府提出,可考慮引入類似規定,例如有關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至於打擊潛逃,諮詢文件提出可考慮參考美國的法律,引入措施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文件引述美國現有措施包括取消在逃人的護照、暫停在逃人的福利、禁止窩藏等。鄧炳強下午於立法會相關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形容,取消在逃人士的護照屬「好方法」。

至於23條立法後,執法程序會否跟隨現行《港區國安法》,包括可不設陪審團審訊。律政司長林定國就指,除非另有列明,否則國安法的條款均適用於現時及日後的國安罪行。他以保釋門檻為例,指除現行國安法涉及的四項罪類,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門檻亦同樣適用於其他危害國安的案件。而根據現行國安法第46條,已列明可不設陪審團的安排,適用於「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

另外,諮詢文件同一章節亦提出,可考慮「完善一些訴訟程序,包括減省某些程序」,以在維持公平審訊的大前提下,令國安案件可以盡快排期審理,以及保護任何處理涉及國安案件者的安全,包括相關公職人員、大律師或律師、國安案件的舉報人及證人。不過,政府在諮詢文件中並無提及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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