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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申覆核指警截查規例違憲 官拒申請指無合理成功機會 (18:51)

20歲青年不滿兩個月內遭警方截停3次,質疑警員發現任何人可疑就可截停之規定過於含糊。他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頒令《警隊條例》和《公安條例》的部分條文違憲,高院今(22日)拒絕其申請。法官指申請人所依仗的條文及案情不足以支持其挑戰,最後一次事件更幾乎令警方合理懷疑他犯案。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曾浩明(音譯),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據判辭指,曾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分別在筲箕灣和西灣河遭警員截停3次,首兩次事件中,警員分別指他眼神迴避、手部有動作,思議他藏有危險藥物。

最後一次事件發生時,警員正替另一名男子搜身,曾走近警員觀望,並拿出手機拍攝。之後他突然掩著背包,警員搜查後見兩粒藥丸狀的物品以錫紙包裹,曾指「可能係毒品來嘅」,後來澄清為敏感藥。

申請人質疑《警隊條例》授權警員截停行動可疑者,但定義模糊,警員可能任意行使權力,而且警員截查時必定要扣留被查人一段時間,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法官高浩文在判辭中指,申請人3次被截停的時間均不超過5分鐘,造成的影響有限,並非永久剝奪其自由,案中亦無證據證明警員故意挑選他為目標,故申請人無合理成功機會,申請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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