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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控方首稱各被告串謀行為始於國安法生效前 官質疑不公 (12:18)

「35+」初選案今(29日)踏入第59天審訊,處理有關在國安法生效之前,被告言行可否納入「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控方主張各被告的串謀行為始於2020年1月,當時他們的行為已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法官直指控方已處理本案兩年半,為何今天才首稱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違法,質疑造成不公。控方解釋先前無機會提出,法官則反問「何謂沒機會?」

控方陳辭時首先重申,國安法控罪不設追溯力,但在控罪日期開始前,即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可能與控罪相關。控方主張各被告的串謀行為始於2020年1月,戴耀廷與區諾軒商討初選計劃,當時案中的共同目的早已產生,即進入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迫使政府落實五大訴求,而這已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各人的串謀最終推展至本案控罪日期,2020年6月30日起的串謀行為,故被告在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可用於佐證被告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法官陳慶偉舉例指,假設3名主審法官稱要推翻某政權,在提出當刻並不違法,而3人在50年後實施顛覆行為,控方是否可追究3人50年前的言行。控方確認上述言行可佐證3人一直有共同目的,最終推展至違法行為。陳笑言「那我們這輩子可要慎言了」,被告欄此時傳出訕笑聲。

法官李運騰則指出,這是控方首次提出被告的行為在國安法生效前已違法,質疑控方為何沒在開案陳辭時申明立場,又重提自己自開審首日已要求控方釐清對「共謀者」原則的立場,「為何我們要等50多天,才知道你有這條退路(fallback position)?」控方則澄清,不會加控公職人員失當控罪,只是為了爭論「共謀者」原則而提出各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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