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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雷射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兩人上訴得直撤定罪 1人維持原判 (16:16)

2019年9月2日清晨,4名男女被警員在油塘鯉魚門廣場截停,並搜出雷射筆等物,早前因沒證據證明4人有破壞廣場300米外的油塘港鐵站,被裁定串謀損壞財產罪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則罪成。其中3人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今(25日)頒下判辭,指原審裁判官「明顯犯錯」,判其中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另一人則維持定罪,須即時服刑。

3名上訴人依次為曾慶彰(18歲)、裝修工許偉飛(22歲)、學生麥家浩(17歲),曾慶彰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勞教中心的刑期,原分別判囚3個月及判入更生中心的許偉飛、麥家浩則獲撤銷定罪及刑期。同案被判入更生中心的女被告李漪澄(18歲)早前已撤銷上訴。

陳官在判辭中引述,上訴方爭議由於搜查許偉飛及麥家浩的警員25087沒有作供,證物的連貫性已斷開。陳官同意由於警員25087沒有作供,控方無法證明雷射筆被警方檢取後沒有受干擾,控方其他證據亦無法填補此缺口,而協助搜查的警員通知同僚在上訴人背囊搜出何物是傳聞證供,原審裁判官莫子聰不應接納此為上訴人被搜出雷射筆的證據,「明顯犯錯」,故判兩人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至於曾慶彰,上訴方爭議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在「案中案」裏不獲接納的警員證供,會否影響證物鏈的可信及可靠性。陳官則認同律政司一方所指,不論警員有否調亂雷射筆,該兩支雷射筆均屬3B及別的雷射設備,因此不影響控方證案,亦接納裁判官已從閉路電視片段,準確判斷曾管有雷射筆,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定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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